广东:首部农村公路管理法规出台
稿件来源:简称《条例》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填补了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法规的空白。《条例》结合实际,对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管理、运营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县级政府作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主体责任,要形成“县道县管,乡道村道乡镇管”的分级管理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体制;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条例》专设运营服务章节,首次细化落实县级以上、县级政府及省、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运营的职责。明确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原则运营农村公路,创新农村客运经营组织模式,鼓励建设集农村客运、物流、电商、旅游、餐饮购物、养护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站,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