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能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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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信至达破产清算有限公司王鑫 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内,常常会出现“官司”打赢进入执行阶段后,作为执行人的债务人却被申请破产的情况。当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执行程序应当终止,债权人可依法向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如果破产申请受理前,执行法院已经将执行款项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内,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时,该笔款项应如何处理?执行法院是否可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破产程序保障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即使款项已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只要款项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就仍然处于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笔财产的执行,该笔款项仍然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果执行法院在收到破产管理人发送的中止执行告知函后仍继续执行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依法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