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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印发通知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再扩容
  □ 冯其予
  商务部等六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将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有关专家表示,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有利于提高开放水平,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和新动能成长,增加消费和就业。
跨境电商成为外贸发展新引擎
  近年来,我国贸易创新发展步伐加快,跨境电商保持高速增长,已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新引擎。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跨境电商更表现出很强的生命力,成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首选。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
  据了解,2018年11月,商务部等六部门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在北京等37个城市试点运行,2020年进一步扩大至86个城市及海南全岛。
  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副研究员洪勇表示,此次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是落实“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具体举措。“此次扩容是对之前出台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延续。”洪勇表示。
  “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主要是由我国国内实际消费需求决定的。”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国家进口研究中心主任魏浩分析认为,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消费升级现象凸显,进口特色、高端产品成为满足国内消费升级的重要手段。在传统进口方式基础上,积极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可以带动扩大优质商品进口规模,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此外,“此次扩容反映了我国前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是有成效的,同时对试点实施后相关监管能力保障是有信心的。”洪勇表示。
确保监管安排连续稳定
  随着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在“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指导原则下,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2016年5月开始实行“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过渡期安排;二是2018年11月六部门首次印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保证了过渡期后监管安排的连续稳定。
  在进口监管方面,《通知》提出,此次扩容后,相关城市及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可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集中采购,统一将货物从海外发至国内仓库,消费者网上下单时由物流公司直接从仓库配送至客户的模式。洪勇表示,网购保税进口模式试点范围的扩大,对今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是极大利好。
  此外,此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容中,特别提出,各试点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顺利推进,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让更多国家分享超大规模市场红利
“此次扩容将会推动我国跨境电商进口的发展。”魏浩分析认为,对于跨境电商进口企业来说,稳定其对整个行业的预期,有利于企业更加积极地进行长期的商业规划和投资布局,以便更好抢占跨境电商进口市场,进而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增长。对于国内消费者来说,有更多的机会尝试和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进行消费,能接触更多的国外优质产品,进而激发潜在消费。
  洪勇认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扩容将促进我国东中西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试点地区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将大大节省物流成本和时间,有利于促进农产品特别是生鲜农产品跨境电商业务,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同时,中国拥有全球最具成长性的内需市场,增加进口优质产品,让更多的国家分享中国超大规模市场的红利。“对于国外出口企业来说,一部分企业必然会把握住这一巨大商机,加大对中国出口、开拓中国市场的力度,也会更加重视跨境电商零售业务发展,与我国进口企业对接,从而推动我国扩大进口规模。”魏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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