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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罚!
  本报讯 近日,长江海事局武汉局海事执法人员采用信息化手段,锁定了一艘在辖区某码头停泊两小时以上的集装箱船后,经登轮检查发现该船一直在使用辅机发电,并未使用码头岸电设施,这一行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关于船舶使用岸电的相关要求。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船相关违法事实进行现场取证,下达处罚通知单,并督促该船立即整改。
  据悉,这是自3月1日《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长江武汉段查处的首起该类型违法行为。
  船舶岸电,是指船舶停靠在码头的时候,停止使用船舶上的自备辅助发电机,转而使用陆地电源向主要船载系统供电。
  据统计,船舶靠港停泊期间由其辅助发电机所产生的碳排量占港口总排碳量的40%~70%。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是打造绿色港口,实现碧水蓝天的重要举措。
  《长江保护法》明文规定,“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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