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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
  本报讯 8月1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官网正式发布关于印发《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制定,共分为六章、三十条,整合了以往关于海船、内河船舶报告相关要求以及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管理等内容,对需船舶进出港报告情形、报告内容、报告时限、特殊报告情形、海事监管、航运企业主体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办法》通过细化船舶进出港报告要求、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海事监管要求等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对于航行于内河非水网水域的船舶由具有海事管理职能的省级地方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进行管理,并根据航行于不同区域的船舶制定了差异化的管理措施;船舶或其经营人可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多种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特别是开发运行了海事信息服务平台,船舶或其经营人足不出户即可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极大地便利了相对人,使船舶周转效率有效提升。《办法》将航行于沿海、内河水网区域、内河非水网区域船舶全部纳入,实现了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在空间上的全覆盖,迈出了沿海、内河船舶监管融合发展的第一步,为丰富水上船舶动态感知手段,带动内河水域船舶监管能力提升,推进“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和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建设奠定基础。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与水上船舶安全监管新形势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推进海事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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