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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加大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稿件来源:中纬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答记者问时提到,加大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持续打造外商投资的热土,让更多跨国公司愿意来中国投资。
  上述负责人称,按照四方面原则开展修订:
  推进制度型开放。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我国外资管理基本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表述,做好与其他制度衔接,持续完善外资管理制度,稳定投资者预期。
  扩大外商投资范围。本次修订体现了开放力度持续加大、条目只减不增,在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只做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的调整。结合境内企业的发展需求,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实行精细化管理,探索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从事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拓宽了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继续开展开放试点。对于当前不具备条件在全国开放的部分领域,继续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在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试点领域进一步增加。
  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开放与安全并重,在形成高水平开放格局的同时,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领域继续保留外资准入限制;对于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设定了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比符合规定要求的条件。
  该负责人指出,与2020年版相比,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分别由33条、30条缩减至31条、27条。
  主要变化有四方面:一是进一步扩大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二是进一步在自贸试验区拓展服务业开放试点范围。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持续扩大服务业领域开放,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限于合资的限制。
  三是进一步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精准度。在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有关要求。
  四是进一步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说明中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便利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全面了解投资相关的政策规定。 (中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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