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冰之旅:深度剖析破产法与税法不兼容之谜,探索理念交融新纪元
□ 张良张同军 摘要:破产法与税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承担着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以及规范税收征缴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职责。然而,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域属性及具体规则上的显著差异,导致了不兼容现象的产生。本文旨在探讨破产法与税法不兼容的缘由,并提出实现两者理念融合的路径,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破产法税法不兼容理念融合 破产法与税法不兼容的缘由 (一)立法宗旨的差异 破产法主要立足于社会利益,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而税法则侧重于国家利益,以规范税收征缴行为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这种立法宗旨上的差异,导致了两者在具体规则设计上的不同取向和侧重点。(二)法域属性的分歧 破产法虽然公私融合法的属性较为明显,但往往还是被归入私法的范畴。而税法则属于典型的公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造成了税法与破产法的理念分歧,但公法与私法融合的趋势为两法的理念融合与制度关联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由于两者在法域属性上的定位差异,导致了具体规则间的不兼容。(三)规则设计的不衔接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较短,破产文化并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原有的诸多法律主要都是基于企业处于正常状态下的情形进行规则设计,较少关注特殊状态下的企业行为如何调整的问题。现行税法主要立足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企业,尚未对企业非正常经营状态的课税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缺乏对困境企业税收问题的特殊调整。这种规则设计上的不衔接,进一步加剧了破产法与税法之间的不兼容现象。 破产法与税法理念融合的路径 (一)确立课税特区理念 破产程序是课税特区的典型代表,属于需要关注的特殊场域。在破产程序的“特区”内,税法规则面临着规范供给不足的困境。因此,需要确立课税特区理念,对破产企业的税收问题进行特殊考虑和调整。这包括在税收征收与管理程序规范、与法院、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工作流程协调规范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二)实现规则互认与制度关联 系统解决破产法与税法之间的冲突,需要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和实现规则互认。一方面,应明确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性质,将其定性为破产债权,并承认征税机关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应关注立法论上的权益冲突平衡问题,对税收优先权规则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进行明确规定。此外,还应加强破产法与税法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的衔接与协调,确保两者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适用。(三)贯彻量能课税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应用,它要求根据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课征税收。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负税能力接近为零,对其依照常态企业标准征税违反了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因此,应贯彻量能课税原则,对破产企业的税收问题进行特殊调整,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并促进其复苏与发展。(四)加强法律解释与适用 针对破产法与税法在具体规则上的不兼容现象,应加强法律解释与适用工作。一方面,应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两者之间的冲突进行明确和协调;另一方面,应加强法官对破产法与税法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培训,提高其在破产案件中的审判水平和效率。 破产法与税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债权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域属性及具体规则上的显著差异导致了不兼容现象的产生。为了实现破产法与税法的理念融合和制度协调,需要确立课税特区理念、实现规则互认与制度关联、贯彻量能课税原则以及加强法律解释与适用工作。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和完善,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发展。 参考文献:【1】李永军:《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2】施正文:《税收债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3】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6-167页。【4】徐阳光:《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