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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810 号令推动网络货运走向“以数控税”
稿件来源:吴讯
  □吴讯
  网络货运企业的账本上藏着一个荒诞的现实:平台接到一笔运输订单,向上游货主收取10000元费用,支付给实际承运司机9500元运费。乍一看,这单似乎能赚500元。可月底算税时,这单仅增值税就得缴纳825.68元。忙活一场,不仅没赚钱,反倒贴300多元。这不是个案,而是整个行业的长期生存日常。
  网络货运企业该交这么多税吗?明明500元增值就摆在那,显然不对劲。按增值税“上一环节的税能在下一环节抵扣”的规矩,难道货车司机“掉链子”,该交的税没交?可司机运费早“卷”到了底,挣的钱大多花在油费、路桥、轮胎……哪样不是含税支出?说司机偷税漏税,实在是天大的冤枉。问题到底出在哪?
  一切症结离不开一个“票”字。今年6月,国务院第810号令《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明确包括网络货运在内的平台企业要走向“以数控税”。
  810号令犹如一场及时雨,给挣扎中的网络货运行业带来了转机。
  810号令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其突破在于报送涉税信息不再拘泥于纳税身份登记,正式确立了数据在税收管理中的法律效力与核心地位。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能在“金三”“金四”系统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数据稽查平台企业交易链条,实现对税源的监控。平台企业税前抵扣也不再只盯着发票,数据也能说话。
  网络货运行业苦票久矣,比其他平台经济都更加欢迎810号令。
  然而,值此重要关口,一股“开倒车”的逆流仍在行业涌动。明明“以数控税”上有810号令引路,下有数据平台监测平台做支撑,那些寄生在发票利益链中的从业者仍舍近求远,倒行逆施,一个劲鼓吹公路货运企业要税务合规就得拿到三张票——运费发票、加油发票、通行费发票。可事实上,就税务合规而言,基于真实业务留存的“全链数据”价值永远大于形式上的“几张发票”。
  作为物流新业态,网络货运自2016年“无车承运人”试点至今已发展9年。在摸爬滚打中,行业深刻认识到合规根基在于“实事求是”,以实际业务留存数据证明业务真实,而非“削足适履”,为匹配发票扭曲经营行为。全行业从业者都翘首以盼810号令后续针对网络货运行业的涉税报送细则能够加速出台,让行业能彻底卸下税负枷锁,充分释放数字化效能,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来源:路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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