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建设工程价款(工程款)优先受偿中涉及的几点问题
□河北信至达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赵秋娜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建设工程价款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有关企业破产现行法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时,将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不被归入破产财产范围用于清偿一般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亦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进而,工程款优先于其他任何费用和普通破产债权,应予以先行偿付。在具体实践中,仍有如下几点具体问题需引起注意。 一、建设工程价款(工程款)的范围。 1.工程款按其阶段不同,一般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三项。其中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则不享有优先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1.普通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款的优先权行使条件 承包方在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可就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在实践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2.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优先权行使的期限为六个月,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优先受偿权在行使中还应注意不得对抗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