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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健康发展需监管、运营、客户各负其责
  □ 特约评论员 李宏
  今年“618”超6亿消费者参与的网购狂欢期间,这组增长的数据成为中国消费市场的晴雨表:京东平台累计下单金额达2015亿元,同比增长26.57%;天猫超过110个品牌销售过亿;苏宁全渠道订单量同比增长133%;拼多多订单数突破10.8亿笔……
  持续刷新的网购销售记录,不仅折射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良性趋势,也彰显着中国经济不断积聚着的新动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发布的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半年报显示,上半年我国网上零售额持续增长,近半的新增消费支出通过网络消费实现,网络购物仍然是消费增长的主力军。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网购用户数量达到6.1亿人次,随着社交电商带来的流量效益,电商用户数量还将持续增加。据预测,今年我国网上零售额将达到10万亿,到2020年有望突破12万亿。
  然而,随着电商平台日渐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电商专供”几乎成了低劣商品代名词,网购中“虚假标价”“夸大宣传”“傍名牌”等误导消费者的不良现象也依然存在。“看着心动,买了心痛”成为不少消费者的切身感受。种种乱象,不仅容易让优秀电商和平台跟着背黑锅,破坏了市场环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电商不在法外之地。今年1月1日起,我国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确立了电子商务活动的一系列基本规则,对规范电商运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家声称“电商专供”与实体店同款,事实却并非如此,已然是违背商业道德的欺诈之举。
  而以往法规,也仍对电商适用。“虚假标价”违反了物价规定,“夸大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傍大牌”的现象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笔者认为,监管、运营、客户各负其责依法而行,才能推进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的平稳健康发展。
  从监管部门讲,对电子商务平台和平台经营者,要按照法规搞好服务与监管。可以利用大数据、AI技术进行精确管理。要把电商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让失信企业真正有“痛感”。对违犯法规者,应坚决予以处罚。否则,监管部门则涉嫌不作为,也应被问责。
  从电商平台和平台经营者讲,应秉持诚信经营理念,“创新守正”提质创需,实现精益化转型。应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别用“调包”等低俗伎俩。对电商平台上商家“控评”甚至改差评、删差评的方式,也应凭天地良心少来。直播售卖时,嘴上也要有把门的别忽悠。否则,只能是一时小赚,“自毁长城”,早晚丢掉了客户。
  从消费者讲,要练就“火眼真睛”,“莫为浮云遮望眼”。要尽可能识破电商的不良伎俩不受骗。即便一旦中招,也不要嫌麻烦,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维权者越来越多之时,必是不良电商早晚消失之日。否则,“上帝”也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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