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列入失信名单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 特约评论员 李宏 7月10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网店刷好评、删差评被行政处罚等36种情形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笔者认为,刷单行为违法缺德,早当切实依照法规严惩不贷。 刷单行为早已有之,且在严管的今天,仍屡禁不绝,令人痛恨。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者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参与刷单者也有巨大风险,有可能被骗。 刷单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造成了不正当竞争,让消费者无所适从,损害了“上帝”的合法权益,甚或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欺诈罪等而触犯《刑法》,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是对自2016年4月起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大修”。《征求意见稿》不仅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对象从企业扩展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而且将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名称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扩大了失信对象的范围,加强了监管与严惩的力度,非常必要与及时,实乃民之幸事,国之幸事。 按照《征求意见稿》,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个人将面临一系列限制措施。例如,在审查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备案认定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依法实施相应的限制或者禁入;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时,加大处罚力度;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网络交易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出在线消费警示提示,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同时,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还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还可推送给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实施社会共治。 笔者呼吁,此次《征求意见稿》通过实施后,切莫只是“挂在墙上”,而应落地有声,与原有法规相衔接。刷单行为主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属于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征求意见稿》又将刷单者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以惩戒,形成了一整套组合拳,力度空前。 我们有理由相信,监管和司法部门严格监管执法之时,必是刷单行为消声匿迹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