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约评论员李宏
2019年12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了《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围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行为,列出了12条“不准”的情形。记者了解到,其中部分条款是特别针对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虚假优惠等行为而提出。这也是全国首个针对快递行业的价格行为规则。 (新京报)
近年来,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国内快递业也以“黑马”的姿态,快速强势崛起。而快递业的兴盛,在便利消费者、搞活市场经济的同时,也无可否认地存在一些明显的不正当竞争乱象,比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等,影响了快递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损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不少的社会担忧与质疑。
有鉴于此,此次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敢为天下先,结合市场实际适时出台《规则》,无疑给快速发展的快递业,明确了行为准则,对维护快递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积极作用,值得肯定、点赞与学习借鉴。
梳理《规则》看出,“十二条不准”中很多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而这些规定,更多还是对以往既有法律的重申和集中归集。比如“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不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准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等行为,都是我国《价格法》 《广告法》等明确规定禁止的。再比如,“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不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价格竞争,不准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业经营企业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等,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明确禁止的。
客观地讲,把这些分散在不同法律规定中的条款统一归集和明确,解决了以往相关快递法律依据分散,执法难度大的弊病,不但有利于监管部门依此快速有力精准执法,还有利于消费者据此便利维权。
因此,笔者认为,北京此次出台“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是集中快递法条之举,便于综合执法,特别是春节快递高峰将至,意义更加凸显。但关键则在于相关部门是否能够合力执法到位,才能取得切实有效的成果。
说到底,再好的规定,落实不力则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呼吁北京快递市场有关主管部门,以此次《规则》出台为契机,积极行动起来,抛却以往掣肘净化快递业市场执法的不利因素,快速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切实提升《规则》的落实力,为全国快递业健康发展做出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