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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煤矿生产能力相关标准及办法发布
  本报讯近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新投产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煤矿原则上3年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一井一面、实现智能化开采、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间隔时间可放宽至2年。有“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等4种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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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2 版:煤炭物流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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