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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领域有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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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冰燕
  10月8日,国家发改委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对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现,最新的清单征求意见稿在各个领域中,与交通运输相关的市场准入禁止性规定未发生变动,而许可准入方面,对船舶、民航、铁路等制造与运输上有多处增减的调整变化。
  在船舶制造与运输领域中,原有的“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船舶和渔船的制造、更新、购置、进口或使用其生产经营”更新为“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船舶和渔船的制造、更新、购置、进口或使用其生产经营”。主管部门除原有的“农业农村部”外,另增了“交通运输部”。此外,措施描述中原有的“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及渔业船舶登记审批”增加了船用产品检验发证的准入许可,具体更新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及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禁止或许可事项中原有的“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水上运输业务及其辅助活动”更新为“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水上运输业务及其辅助活动”,措施描述中删减了“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可以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此外,原有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更新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在航空制造与运输领域中,民用航空器零部件以及材料方面的准入许可有了细微的调整。其中原有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出口适航批准”更新为“民用航空器出口适航审批”;原有的“民用航空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书(VDA)核发”更新为“进口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设计认可”;原有的“民用航空产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核发”更新为“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批”;原有的“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更新为“民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零部件适航审批”;原有的“民用航空油料供应商适航批准书、油料测试单位批准函核发”更新为“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油料检测单位审批”。
  在“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机场建设、民航运输业务或其辅助活动”方面,措施描述中删减了“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合格审定”“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民用航空资料审批”“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审批”。民航专家林智杰向记者表示,就总体上看,民航领域的准入许可措施差别不大,但在部分事项也有新的变化。比如航空公司、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原本需要事前报批,现在只需要事后备案即可。这有利于航空公司更好地并购重组,对疫情煎熬下的航企有特殊意义。
  此外,原有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线(航班运输)经营许可”更新为“中外航空运输企业航线、航班运输经营许可”。原有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更新为“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一位地方通航监管人士向记者表示,2020年10月16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取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取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后的监管措施。目前非经营登记许可已经改为备案,这意味着对整体通用航空消费升级的促进。
  在铁路制造与运输领域中,在“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进口”方面,禁止或许可事项更新为“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铁路运输设备生产、维修、进口业务”。
  据记者查询,目前“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进口”方面的最新政策是2019年3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号)。其中第三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第二十条“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按不同型号产品分为5年、8年、10年,具体产品的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由国家铁路局发布。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一位中车株洲所专家向记者介绍,原来机车车型的许可基本上都是由之前铁道部以及后面的交通部铁路总公司批复的,可能以后相关装备会更市场化。
  在“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方面,措施描述中原有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更新为“公共铁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在邮政物流运输领域中,在“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保税货物仓储物流业务”方面,地方性许可事项新增“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江苏)”。
  在“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邮政等相关业务”方面,对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许可准入增大了范围。措施描述中原有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更新为“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在“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客货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方面,禁止或许可事项更新为“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客货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其中“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核发”的地方性许可事项从原有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各有关地区)、交通物流经营许可(江苏)”,更新为只保留“交通物流经营许可(江苏)”。
  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未获得许可,不得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进关无线电发射设备”中,措施描述中更加细化,原有的“交通系统无线电台审批”更新为“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识别码审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及呼号指配”。且主管部门从原有的“交通运输部”,另增了“民航局”以及“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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