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推动政府采购规则统一
□ 成协中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形成了《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两法分立的立法规制模式。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立法之一予以明确,凸显了公共采购的制度统一对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性、制度性、示范性意义。 为推动两法合一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此轮《征求意见稿》在主体内容部分,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作出了一体化规范,为实质性推动两法合一做好了制度上的准备。(一)将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法律适用条款从总则中移至附则。 本次修改将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法律适用条款,从总则第四条,移至附则,至少降低了该条款的重要性,为后续工程招标的统一法律适用埋下伏笔。(二)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对于工程采购的统一适用。《征求意见稿》既然将第四条移除出总则,意味着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实行一体规制,无特殊限定时,《政府采购法》的所有条款对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统一适用。如此,《征求意见稿》新设的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对于工程采购也应当完全适用。(三)将非招标方式统一适用于工程采购。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招标方式对工程采购的适用,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体规制奠定了制度基础。(四)强化了政府采购工程的合同管理。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合同管理,作出了很多有针对性的规定,为政府采购工程的合同管理提供了较为充实的规范基础。 以更大勇气和力度推动两法合一 要从制度上彻底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则统一,需要以国之大者的责任与勇气,以更大力度来推动两法合一。 (一)对保留工程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体系解释。 在两法形式上并立的背景下,需要从法理上明确《政府采购法》作为公共采购的基本法和根本法定位,将《招标投标法》定位于程序法和补充法,进而实现公共采购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体系化。 (二)为工程非招标采购提供更为充分的制度储备。 《征求意见稿》将非招标采购统一适用于工程采购,为工程采购的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制度基础。但工程采购仍有其特殊性,对于如何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开展工程采购,依然有诸多制度需要建构和细化。尽管相关内容无需都在采购法中予以规定,但相关的规则储备应当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尽早予以规范。 (三)优先推动监管、救济制度的统一。 在两法统一过程中,可以优先考虑监管救济机制的统一,将公共工程引发的投诉处理纳入现有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中,通过监管救济的统一来助推两法合一。 此次《征求意见稿》为公共采购的规则统一作了充分的制度准备,实质性推动了两法合一进程。《政府采购法》的此轮修改,不仅会为政府采购的规则统一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也必将为实质性实现两法合一提供创新性的制度方案,进而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