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误解了“一票货”?
——一位物流人“合同诈骗案”的申诉之路
稿件来源:备注:文中李轶为化名
在追求公正的道路上,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法律审慎的考验。本期我们聚焦一起因公路货运“一票货”概念理解差异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虚增配送?认知偏差下的官司 李轶,一位在物流行业摸爬滚打多年的小企业主,因与长期合作伙伴A公司的合同纠纷,被控诈骗罪。 A公司认为李轶虚增派送次数和运输重量,骗取运费,而李轶则坚称这是正常的业务操作,A公司没有考虑运输计费重量(外包装及托盘重量);A公司因生产原因,导致客户订单,多批次发货。这使得末端派送次数增加;以及收货人的原因(超期滞留仓储、送货到楼等)导致为A公司代垫的费用,经物控人员沟通以派送费名义呈现等,相关服务过程有大量签收回单物证及QQ聊天记录。 司法进程:波折中的审判之路 2020年1月,李轶被河南安阳市开发区公安局拘留。由于证据不足,案件被检察院和法院分别退回一次。2020年9月,开发区公安局委托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2021年3月,案件首次开庭审理,同年12月28日,一审法院宣判李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轶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4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合同诈骗”,刑期减为7年。该案件量刑的依据只是这个《审计报告》。然而,对于李轶而言,这并未意味着正义的全面胜利,他依然坚信自己的清白。 申诉之路:期待正名的派送服务 随着二审判决的尘埃落定,李轶被移送至河南二监服刑。 在铁窗之内,他并未放弃对真相的追求。服刑期间,李轶坚持不认罪,并持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案件的核心证据——一份由安阳市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李轶及其家属指出,该报告在事实认定、证据充分性及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强烈要求重新审查。 2023年11月,河南高级法院被驳回申诉。现李轶的家属于2024年初继续向安阳市检察院进行申诉,要求行使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案件监督。2024年6月份,安阳检察院正式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李轶及其家属在申诉中指出,原审判决及裁定存在以下问题: 1. 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未能充分考虑物流行业的实际操作流程以及双方合同的有关运费结算的具体约定。只是按照A公司所出具的材料交给不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当地会计事务所所做的审计报告。 2. 定性错误:将经济纠纷定性为刑事犯罪,双方合同都是通过年度的正常招标来签定的,忽视了合同双方在业务过程中的正常争议。 3. 证据不足:《审计报告》作为认定涉案数额的依据,不符合客观事实。报告中只有结果,而无过程。同时缺少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运费结算证据。同时将该《审计报告》作为本案定罪证据使用亦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之规定。 4. 法律适用不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而双方合作多达十年之久,李轶的公司有能力履约,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与行业视角:中小物流企业的难点 资深物流行业律师王沐昕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物流行业在运费结算上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强调应严格遵循合同双方约定的结算条款,而非片面依赖单一的财务审计结果。 王律师的观点,无疑为理解此案提供了更为专业的视角,也凸显了合同法执行过程中的现实难题。李轶的案件,不仅仅关乎一个个体的命运,也触动着国内中小货运物流企业的敏感神经。 据悉,目前,李轶的合同诈骗案仍在申诉的征途中艰难前行。对于他及其家属而言,这是一场漫长而艰辛的战斗;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则是一个关于公正、法治与行业规范的深刻启示。 同时,此案也提醒我们,在快速发展的物流行业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保障每一位从业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备注:文中李轶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