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钢铁物流 - 综合物流 - 物流云计算 - 帮助    
  文章搜索
用户名:  密码: [订阅注册] [找回密码]  
税务机关的破局之钥:深入探索欠税企业破产申请权的策略与实践
  □ 张良张同军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税务机关对欠税企业行使破产申请权的理论依据、实践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而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债权人之一,其破产申请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税务机关的双重身份、破产法的公私法交融性、税收债权的优先性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税务机关行使破产申请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引言
  破产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法律制度,其完备程度是衡量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税法则事关治国理政之根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休戚相关。然而,由于税法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相异,导致两者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冲突和分歧。特别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税收债权的处理往往成为影响破产案件处理的重要因素。因此,探讨税务机关对欠税企业的破产申请权,对于促进税法与破产法的协同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的双重身份与破产申请权
  税务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同时也是《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这种双重身份使得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既需要遵循税收征管法等公法规定,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商事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破产申请作为民事主体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其本质是民事行为,具有私法属性。因此,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欠税企业的破产申请。
  质疑税务机关不能申请欠税企业破产的观点,往往将“破产申请”行为的私法属性与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行为的公法属性相混淆。实际上,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管、行政强制、税务稽查等公法权力时,依据的是税收征管法等公法规定;而在申请欠税企业破产时,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因此,税务机关作为破产债权人并享有破产申请权,既不与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相冲突,也符合破产法作为概括偿债程序的目标追求。
破产法的公私法交融性与税务机关的破产申请权
  破产法发展至今,已具有明显的公私法交融性。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众多法律关系不仅涉及“私”也涉及“公”。这里的“私”与“公”并不是指所有制,而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表现出来的“私”的法律关系与“公”的法律关系的区别。在破产法中,“私”的法律关系强调各类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应遵循市场规律,秉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对那些需要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则可动用法律手段进行干预,使其呈现出“公”的色彩。
  赋予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对债务人破产还债的传统私法事务领域的介入,契合了破产法公私法规范相互交融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在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债务且不能及时将其送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赋予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非诉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破产法的公平理念。
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与税务机关的破产申请权
  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需要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包括欠缴的税款。因此,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企业欠缴的税款。这种优先性不仅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也体现了税法与破产法之间的协同与合作。
  
  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债权人之一,其行使破产申请权有利于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从而保障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同时,税务机关的参与也有助于监督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债务人通过破产逃避税收债务。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到18起以税务机关作为申请人被法院受理破产的案件信息,受理案件信息按地区分类如下:
  近年来已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多笔以税务机关作为申请人的破产清算或重整案件,开创了税务机关作为破产案件申请人的先河。
税务机关行使破产申请权的实践意义与挑战
  税务机关行使破产申请权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防止债务人通过破产逃避税收债务;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优化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然而,税务机关在行使破产申请权时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如何准确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如何协调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冲突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对欠税企业行使破产申请权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作为重要的债权人之一,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欠税企业的破产申请。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也有助于促进税法与破产法的协同与合作。然而,税务机关在行使破产申请权时也需要注意解决一些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未来,应进一步加强税法与破产法的衔接与协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税务机关行使破产申请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实践指导。
  参考文献:【1】施正文:《税收债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2】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6~167页。【3】徐阳光:《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本文评论                                        评论数()  更多>>
评论正在加载中...
 发布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最大长度:500 还剩:500
 
   综合物流近期报纸查看                                 更多>>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税务机关的破局之钥:深入探索欠税企业破产
  本文所版面
【第 7 版:企业风采】
现代物流报社 http://www.xd56b.com/ 版权所有123
技术支持:喜阅网(www.xplu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