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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特殊品”,差点进监狱
稿件来源:吴健
  运输、买卖危险化学品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的许可还要进行备案,不然很可能构成犯罪。今天我们就举案说法。北京大兴的张某就在没有许可备案的情况下干出了这种违法的事情。
  2020年9月24日凌晨5点,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京沪高速采育出口处附近,民警查获了一辆五菱牌面包车,车上装着10个箱子,每箱里面有着20个棕色玻璃瓶,瓶子里是一些无色透明的液体,被抓时车主张某正在将这些液体往另一辆面包车上搬运。
  在民警的盘问下,张某口口声声说自己运输的只是一些清洗剂,用来清理油污的,可是民警经过鉴定后发现,这些无色透明的液体成分99.9%为丙酮,属于危险化学品。张某时年42岁,没有正式工作,一直靠拉货干点零活,这次为了挣点小钱收了对方2900元,没想到自己的麻烦开始了。
  第二天,张某因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随后,这起案件移交到当时承担此案的大兴检察院的周宇检察官手中。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险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按照此项罪名对张某定罪,张某运输200斤丙酮的行为很可能构成情节严重,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呢?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规定,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而在检察官对张某和买家刘某的提讯以及后期调查中发现,张某运输的丙酮有着合法的用处。
  2021年10月11日,大兴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大兴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使用缓刑。2021年10月21日,大兴法院采纳了大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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