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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法定义务岂能变收费服务
稿件来源:蒋晓桐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发文称,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送件签收是快递服务的最后一环,也是一个重要环节。为确保该环节服务规范化,2018年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其中,“当面验收”的意思已包括“签收确认”服务。
  所谓“当面验收”,既包括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与快递人员面对面核实快件的投递信息是否准确,避免快件错投,也指当面核实收到的快件与寄件人寄出的快件包装、内容等是否一致,这是为了避免两方或三方交易纠纷。条例所规定的“当面验收”已通过规范服务来减少纠纷,但顺丰在此基础上推出“签收确认”服务并进行收费。
  按照顺丰的说法,“这一增值服务是目前快递行业中的通行做法”。“行业通行做法”就意味着合法合理吗?显然不是。如果所有快递企业都这么做,只能说明该行业存在普遍乱收费问题,而更多消费者有可能受到快递企业误导,为这种乱收费买单。这是快递行业不按法规规定“出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又一乱象。
  对此,浙江省消保委一针见血地指出:顺丰速运推出的“签收确认”增值服务,实则是快递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顺丰速运擅自把“签收确认”从应尽的法定服务内容中拆分出来,涉嫌巧立名目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顺丰等快递企业把应尽的法定义务——让收件人当面验收,擅自变成收费增值服务,并不是真聪明而是一种小伎俩。
  所以,希望顺丰等快递企业尽快取消“签收确认”服务收费,按照法规要求提供“当面验收”服务。消费者已经为快递服务买过单了,再单独收取“签收确认”服务费,已涉嫌重复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暂行条例》。
  顺丰称这种增值服务最先源于珠宝首饰、3C电子以及奢侈品类客户的特殊需求,为的就是避免快件错投或妥投后的交易纠纷。少数客户对贵重物品投递有特殊需求可以理解,但非乱收费理由。
  针对少数客户的特殊需求,在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前提下,快递企业应提供个性化服务,而不是推出统一的“签收确认”收费增值服务。因为这种服务容易误导消费者去额外付费。希望快递企业自觉改正违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叫停“签收确认”服务收费。另外,快递送不到家的现象也很突出,应该对“当面验收”环节加强监管。需要特别警惕的是,快递企业以“行业通行做法”“客户有需求”为由来掩饰乱收费的非法性。(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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