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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管理人应注重其维稳能力
  □白吉峰
  当前,依照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采用清算组转为管理人制度,在此笔者建议注重考察拟任管理人的维稳能力。
  近年来,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大多比较复杂,涉及破产企业职工较多,或者涉及民间集资的债权人众多,债权人长期大规模上访,群体性维权的情况比较普遍,给法院和管理人带来很大的挑战。选择管理人团队十分重要。
  下面是一则实际操作的某商业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例,管中窥豹,略见一斑。
  该破产清算案被法院受理后指定了A律所为管理人。但对方在管理期间,处理信访问题能力欠缺,工作处处受阻,甚至发生打架流血事件,A律所主动退出。在变更管理人期间,该案清算工作陷于停顿,发生了债权人频繁到政府、法院堵门甚至进京上访的事件,受理法院不得不变更指定B律所继任。B律所处理问题的方法和结果颇为有效,令人称赞。其主要做法和值得借鉴的地方是:
  一、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工作团队接受指定后,主动与当地办事处党委沟通,及时交换信访信息。经过多次接待,听取上访人意见,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披露相关的进度情况及处理问题的基本方案,稳定了上访人情绪。
  二、主动与上访人沟通,听取上访人意见。该破产清算案的上访情况十分复杂,债权人人数众多,诉求不一致,甚至部分债权人存在欲控制破产财产经营权谋取巨大利益的企图。对此,在上访情况初步稳定后,管理人与上访债权人代表建立了定期沟通机制,坚持每周一次(高峰时每周3到4次)见面,通报进度,讲法释法,听取意见。尤其是与幕后策划挑动上访的债权人进行了反复深入的沟通,解释法律规定,使其准确理解法律精神,晓以利害,逐步取得其信任,由策划上访变为主动配合工作,缓解了上访人情绪,进入了良性互动。
  三、依法进行清算,从根本上解决上访问题。化解上访问题的根本,在于依法解决上访人合法诉求。该案的众多小额债权人投资后拿不到任何回报,形成非常明显的不公平,是导致其不断上访的根本原因。管理人为此付出了极大的心血,运用法律武器,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努力,充分运用《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回被占的一多半资产,使上访债权人看到了希望,支持管理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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