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 王江棉 在破产程序中,取回权是指权利人对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依法取回的权利。取回权的设立旨在保护特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财产因债务人(即破产企业)的破产而受到不当损害。 破产程序中取回权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一般取回权,是指权利人对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特定物,依法取回的权利。其核心在于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权利人,未转移至债务人。 其适用条件为: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权利人,而非债务人;标的物仍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或控制;权利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其常见情形有:债务人租赁、保管或借用他人的财产,债务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标的物等。 2.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在特定条件下取回已发运给买受人(债务人)但尚未交付的标的物的权利。 其适用条件为:买受人(债务人)未付清货款;标的物仍在运输途中,尚未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 3.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托人)对委托物享有的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如果行纪人未将委托物转移给委托人(债务人),可以依法取回委托物。 适用条件:行纪人未将委托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委托人(债务人);委托物仍由行纪人占有或控制。 4.承运人取回权,是指承运人对运输的货物享有的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如果托运人(债务人)未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承运人可以依法取回货物。 适用条件有:托运人(债务人)未支付运费或其他相关费用;货物仍由承运人占有或控制。 5.留置权人的取回权,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的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留置权人可以依法取回留置物,以实现其债权。 适用条件:留置权人合法占有留置物;债务人未履行与留置物相关的债务。 6.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付清货款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 适用条件:买受人未付清货款;双方约定未付清款项情形下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 7.信托财产取回权,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如果受托人进入破产程序,信托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委托人可以取回信托财产。 其适用条件有: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进入破产程序。 8.其他特定取回权,如融资租赁中的取回权,即出租人在承租人破产时取回租赁物;质押权人的取回权,即质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取回质押物。 取回权的行使程序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需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管理人在审查中,一般需严格审查买卖合同、运输单据、发货通知、收货确认书、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并应判断标的物归属,审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只有在所有权尚未转移的情形下,出卖人才能行使取回权。 在复杂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可能需要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沟通,就出卖人取回权的合法性、标的物的归属等问题征求法院的意见。 实际操作中,破产管理人需特别注意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时间节点,确保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买受人。需平衡出卖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取回权的行使不会损害破产财产的整体价值,保证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