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案件中的界定
稿件来源: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 王江棉 在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及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法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明确优先受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等直接成本。并不包括工程款利息、因发包人违约导致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在破产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明确了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此框架下适用。 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案件中的行使及限制条件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破产程序正式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针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均被禁止。在破产程序中,承包人不能通过个别诉讼或执行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而需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承包人需在破产管理人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申报债权时,需提供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工程价款结算文件等证据。 承包人需密切关注18个月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如果期限即将届满,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或破产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果破产管理人对优先受偿权有异议,承包人可通过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认定的限制条件一般有: 1.时间限制 承包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即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在破产案件中,承包人仍需在法定的18个月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申报同时应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果在法院裁定破产之日时,该笔债权已经超过18个月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则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对于破产企业来说,法院裁定破产之日仅是破产程序的启动时间,并不能直接视为承包人(债权人)向破产企业行使权利。而且,破产程序的启动并不中止或延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期限。所以,承包人仍需在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的18个月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2.标的物限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果工程由多个承包人共同施工,优先受偿权仅针对各自施工的部分。对于未竣工的工程,承包人仍可就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范围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尤其是涉及“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时。如果工程性质特殊,无法拍卖或折价(如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特殊用途的工程、无法分割的工程),则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可能受到限制。法院可能会采取其他方式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例如由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支付相应价款;将工程移交相关部门管理,并从相关收益中优先支付承包人;如果确实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承包人可能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 3.清偿顺序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所以,虽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优先债权,且优先于抵押权。但其在清偿顺序中,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平衡各方利益。 4.承包人需完成合同义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且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承包人在工程开始前明确合同条款,并在工程竣工或合同解除后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处理 对于无法分割、无法界定施工范围的工程,确定承包人优先受偿范围的问题较为复杂。这类工程通常涉及多个承包人共同施工,或者工程本身具有整体性(如市政工程、地下管网等),难以明确划分各自的工作范围。一般需结合合同约定、施工记录、工程量清单等证据来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内容,进而确定优先受偿范围。 1.依据合同约定 如果承包合同中对施工范围、工程量、价款等有明确约定,可以依据合同条款确定优先受偿范围。例如,合同中约定了承包人负责的具体工程内容(如某段道路、某区域管网等),可以据此确定其优先受偿权。 2.依据施工记录和工程量清单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如施工日志、验收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等)可以作为确定施工范围的依据。如果工程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可以按清单中承包人实际完成的部分确定优先受偿范围。 3.依据工程价款支付情况 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可以作为参考,结合合同约定的单价或总价,推算出承包人实际施工的范围。例如,如果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的80%,则优先受偿范围可确定为合同总价款的80%。 4.依据第三方评估 如果施工范围和工程量无法通过合同或记录确定,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工程图纸、施工记录、现场勘查等,确定承包人实际施工的范围和对应的工程价款。 5.依据公平原则 如果工程确实无法分割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施工范围,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按各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比例或实际贡献比例分配优先受偿权。或将工程整体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按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分配。在破产案件中,一般管理人或法院也会鼓励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其他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建议工程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施工范围、工程量、价款等内容,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作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