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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对劳动债权金额有异议,如何维权?
  □ 河北信至达破产清算有限公司张爱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法条,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以下争议的时候,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提起民事诉讼。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对管理人调查公示的劳动债权金额有异议,如何维权?
  职工工资债权争议形式上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虽然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性程序,但在破产程序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相关规定,该类纠纷因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不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由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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