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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房企重整程序中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
  □火文卉
  随着房地产业调整政策的不断收紧,越来越多房地产企业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一、被拆迁人债权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被拆迁人债权认定主要包括被拆迁人物权请求权、过渡安置费、装修补偿款及搬家补偿款等费用请求权,被拆迁人物权请求权主要指以房换房,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请求回迁安置房屋权利。对于其回迁安置的物权请求权应严格按照当时拆迁政策确定请求回迁安置房屋的面积,过渡安置费等费用可按照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补偿标准及拆迁安置协议等予以认定。
  二、被拆迁人优先受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从保护生存权及农民工权益等社会稳定角度出发,赋予了购房户及工程承包人在破产程序中优先于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等受偿的权利,对于被拆迁人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购房人优先受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视为被拆迁人等同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部分的房价款的购房人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鉴于被拆迁人回迁安置请求权基于被拆迁房屋而享有的物权请求权,是基于被拆迁人的生存、居住、生活基本权利而产生的请求权,从我国物权效力不可动摇的角度,被拆迁人物权请求权应当绝对优先于其他债权,第一顺位优先受偿,其范围还应包括其因拆迁房屋而产生的过渡安置费、搬家补助费等费用。
  三、为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绝对优先受偿的权利,重整方案除回迁安置外,可设置货币等其他清偿方式。
  大量房企在进入破产程序时,因前期各项审批文件尚未办理,后期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房屋迟迟未建成,甚至部分房企因规划等原因导致建成房屋不能完全满足全部被拆迁人回迁安置,鉴于被拆迁人的绝对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绝对优先不仅仅是其清偿顺位,更包括对其权利的充分保护,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可对被拆迁人制定货币清偿的方案,货币清偿金额及清偿时间应充分考虑被拆迁人应回迁安置面积及回迁安置当下房屋的市场价等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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