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破产清算程序中制定《职工安置预案》相关问题
□白吉峰 制定《职工安置预案》基本上是每个破产清算案件必须的内容,重整案件由于保留企业继续经营,安置预案可能有所不同。职工债权的成功清偿,关系到整个破产清算案件的成败。下面笔者结合所负责的A公司清算组的情况,简要分析一下制定《职工安置预案》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A公司自成立以来,管理混乱,用工随便,无合同、无档案,尤其是保安、保洁岗位,人员不固定,流动频繁,入职年龄无要求等。在制定《职工安置预案》时: 一、要确定那些劳动者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要确定哪些人具有公司职工身份,哪些与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即不具有职工身份,属于临时用工或者属于劳务关系。 二、要确定职工债权各项数额的计算依据。 1.在职职工。 (1)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依法与全部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自主择业并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职工经济补偿金数额,由清算组核准。(2)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相关规定,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具体补缴数额,由区社会保险中心审定。按照现行医保政策,为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补缴数额,由区医疗保障局审定。(3)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拖欠工资的数额,由清算组核准。(4)失业金。对于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由公司参照河北省正在执行的失业金标准,以货币形式发放失业补助费,具体数额由区就业服务中心核准。 2.已离职职工的债权。(1)执行在职职工债权中的三至五项。(2)对自行离职职工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1年前已离职的职工,凡递交了因个人原因离职申请的,因其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期限,对离职职工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对自行离职职工均不支付失业补助费。 3.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之日,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除执行在职职工债权中的(3)、(4)、(5)项外,由清算组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不支付补偿金和失业补助费)。 4.涉仲裁的职工债权。对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的,按照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的裁决书执行。 三、安置职工所需经费及清偿顺序。 1.所需经费。A公司应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按现行医保政策计算,需要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按照河北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失业补助费;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对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2.清偿顺序。上述职工债权全部费用以A公司破产财产变现后,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四、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听取全体职工意见。 清算组召开A公司全体职工会议,介绍了A公司面临的现状,讲明了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介绍了职工安置的基本预案,充分听取了全体职工的讨论意见。全体在职职工及部分尚在岗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经讨论,表示一致同意《职工安置预案》。 职工安置预案及证据材料经长安区政府人社、财政及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保证了该破产清算案件的顺利立案,并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本版文章作者单位均为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